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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案說法

錯誤出生,如何裁判?

發布時間:2023-08-08 瀏覽數:511

醫案說法

?Legal Popularization


學法辨是非,用法止紛爭


全文共3000字,閱讀大約需要7分鐘


裁判要旨

“缺陷出生”類醫療侵權糾紛案件其侵犯的是生理缺陷嬰兒父母的知情權、生育選擇權。缺陷出生確實會給父母造成物質上的損失,主要是撫養缺陷兒比撫養正常兒多支出的費用,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嬰兒生產的醫療費、診斷和治療先天缺陷的費用以及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相應費用。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8年1月發現懷孕后,2018年1月15日在被告處進行了第一早孕檢查,并于2018年3月2日在被告處建立病歷檔案,從2018年3月2日建檔之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王某生產前,王某進行了多項產前檢查,包括B超、排畸彩超等,檢查結果均顯示胎兒未見異常,其中2018年5月4日(孕21周)、2018年6月21日(孕28周)、2018年8月21日(孕37周)的超聲檢查報告中,均顯示膀胱正常。


2018年9月14日,二原告之子甄某出生后,醫生發現其尿道和膀胱異常,經被告兒科醫生會診后,診斷為尿道上裂、膀胱外翻。2018年9月15日,甄某轉院至BJ某兒童醫院ICU進行緊急救治,診斷為新生兒感染、泌尿生殖系統發育畸形、尿道上裂。直至2018年9月26日12:00出院。2019年2月25日在SH某兒科醫院泌尿外科就診,診斷為膀胱外翻、尿道上裂。給予膀胱外翻矯治術,共住院16天,于2019年3月13日出院。


圖片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甄某出生后被診斷為尿道上裂、膀胱外翻,系先天畸形。因此,本案系“缺陷出生”類醫療侵權糾紛案件,這類案件侵犯的是生理缺陷嬰兒父母的知情權、生育選擇權,自生理缺陷嬰兒出生時父母就應知曉其知情權、生育選擇權受到了侵害,損害后果即已經發生?,F雙方爭議的醫療行為發生于民法典實施之前,甄某出生于民法典實施之前,故本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經鑒定被告對王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侵犯其優生優育選擇權以及甄某缺陷出生的損害后果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原因力為輕微至次要責任。綜合被告的診療行為、雙方的陳述及二原告的損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承擔的責任比例為20%。


分析要點

1.關于“錯誤出生”的界定

錯誤出生”指稱的是,醫療機構在孕婦產前因診斷失誤,未能診斷出胎兒有身體、智力殘疾缺陷的情況下,導致父母迎來殘障嬰兒的降生?!板e誤生命”是“錯誤出生”的對稱,指稱的是,對于身體、智力有殘疾缺陷的新生兒而言,本不該出生而出生,具備了自然意義的生命。學界一般認為,“錯誤出生”系醫療機構對于父母雙方的侵權,父母雙方可以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而責任的承擔方法主要是請求損害賠償。


2.關于被告醫院醫療過錯的認定

(1)對產婦王某診斷治療的評價。王某在懷孕后就前往被告處就診,并于2018年3月2日在醫方建檔,按照醫院的要求按時產檢。被告作為一個在中國開業的醫院,沒有按照中國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工作,用英文書寫病歷和出具英文的超聲報告,違反了衛生部印發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五條“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其英文的超聲報告中一開頭就用中文書寫“告知”,并未寫英文,說明醫方知曉全英文報告會給患者知情和理解造成困難。


胎兒隱匿性膀胱外翻、尿道上裂畸形,通過產前超聲影像學診斷困難,但有以下情況應高度警惕本畸形的存在:①盆腔內未見正常的膀胱回聲,缺乏良好的膀胱充盈。②下腹部團塊狀,膀胱回聲向外膨出。③臍帶腹壁入口位置低。④恥骨支寬,外生殖器小。在《某市產前診斷與產前篩查工作規范》中要求:“在孕20?24周做胎兒系統超聲檢查,對胎兒腹部要觀察胃泡、膀胱充盈,臍帶血管數目及與腹壁連接情況等”。被告在其超聲檢查的過程中,尤其是沒有謹慎注意臍帶腹壁入口的位置,在數次超聲檢查中均未提及,對于尿道上裂和膀胱外翻的早期診斷造成不利影響。


(2)對新生兒甄某診斷治療的評價。2018年9月14日,甄某出生后,被告即發現甄某的生殖器及膀胱異常,及時請泌尿外科會診,診斷為尿道上裂及膀胱外翻,并建議轉診BJ某兒童醫院及八一兒童醫院診治的建議。醫方該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
3.?關于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的認定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原因力)評價是基于被鑒定人的病情,相關疾病的診療常規,對醫方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全面評判而作出學理性判斷。綜合分析認為,被告在其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1)被告使用英文病歷和超聲報告給患者帶來知情和理解的困難,違反了衛生部相關規定。(2)在王某產檢過程中,尤其是超聲檢查,沒有謹慎注意臍帶腹壁入口的位置,對于尿道上裂和膀胱外翻的早期發現帶來不利的影響。此外也要注意到,被鑒定人甄某所患疾病為先天性的疾病,有些胎兒畸形產前超聲檢查不易發現。本例屬于產前篩查和診斷糾紛中的“錯誤出生”,有著復雜的倫理問題。就目前醫學水平,大多數先天性疾病無法在出生前診斷或發現,產前篩查診斷的醫學價值不應以拒絕畸形兒的出生為目的。有畸形的胎兒不應該出生?畸形或智障到什么程度就不應該出生乃或生存?至今仍是醫學倫理所沒有解決的問題。
基于以上因素綜合分析認為,被告對王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侵犯其優生優育選擇權以及甄某缺陷出生的損害后果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指南》SF/T0097?2021第7.3.2款、第7.3.3款之規定,其責任程度(原因力)為輕微至次要責任。
4.?關于“錯誤出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責任范圍探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責任范圍其實就是考究損害結果的大小,也就是父母雙方遭受了多少可救濟的損害,又是否適用損益相抵規則。一般認為,對殘障子女本身而言,其伴隨身體缺陷的出生事實并非損害,而錯誤出生中的財產損害主要是子女撫養費的支出,包括一般撫養費與特殊撫養費。前者系為維持殘障子女衣食住行等一般日常生活開銷所需支出的生活費用;后者系殘障子女因產前診斷中應檢出而未檢出之疾病而花費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從司法實踐來看,前者(一般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雖然撫養義務與撫養費不可畫等號,但是撫養義務在法律上的表現直觀體現為一般撫養費,所以不宜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一般撫養費;而殘障子女的殘障疾病治療、輔助器具等特殊撫養費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學界認為,認可特殊撫養費的可賠性是對于身體疾病這一客觀事實的負面評價的基礎上的人文關懷。

防范要點

1.提高醫生和醫護人員的專業能力

醫院應加強醫生和醫護人員的培訓,使其掌握準確產前診斷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并了解最新的醫學研究和技術進展。


2.建立科學的質控機制

醫院應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機制,對產前診斷過程進行監督和評估。定期對醫生和醫護人員進行績效評估和考核,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3.強化團隊合作和溝通

醫院應建立良好的團隊合作和溝通機制,確保醫生、護士、實驗室技師等各個環節的合作無縫銜接。加強與患者和家屬的溝通,及時了解和記錄患者的病史和診斷信息,向患者和家屬公開有關產前診斷的信息和程序,切實尊重其知情權和優生優育選擇權。


4.使用可靠、先進的診斷設備和技術

醫院應投資更新、先進的產前診斷設備和技術,確保準確性和可靠性。定期維護和檢修設備,確保其功能正常。5.強化風險管理和醫療責任保險醫院應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及時發現和評估潛在風險。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為患者提供賠償和保障。


出品人/ 湖南銳和律師事務所 醫事法苑

(本期執筆/ 佘叁;一審/ 張志強 律師;終審/ 鄒健 主任)

編輯/ 湖南省醫院協會品牌建設與健康傳播專委會

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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