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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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辨是非,用法止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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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錯誤出生”案件中醫療機構的過錯主要體現在未充分履行診療、篩查義務,未及時檢查出胎兒存在的缺陷,導致胎兒缺陷出生,影響了患兒父母對患兒先天缺陷的知情權以及生育選擇權,以致可能造成其撫養缺陷兒比撫養正常兒多支出費用的相關損害。因此,缺陷出生案件的賠償范圍主要是撫養缺陷兒比撫養正常兒多支出的費用,患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22日,蘭某某到X醫院就診,并預約建檔。2016年2月1日B超提示:孕9+5周。2016年3月11日在X醫院建檔產檢,產檢記錄:初診、孕13周,X醫院建議行產前診斷穿刺檢查,蘭某某選擇無創DNA檢查并簽字。2016年3月22日,蘭某某在Y醫院行無創DNA檢查,結果為低危型。2016年5月6日,蘭某某在X醫院超聲檢查提示:胎心雙心室點狀回聲,建議做心臟超聲檢查。2016年8月10日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娩出一女嬰,阿氏評分均為10分?;純撼錾笏奶觳轶w:面容眼距增寬、眼角上吊、伸舌,經兒科會診,考慮21?三體綜合征。后經Z醫院診斷: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21?三體綜合征(唐氏綜合征)。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患者享有醫療知情權和選擇權,醫療機構負有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的義務,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使患者未能行使選擇權,以致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二原告主張X醫院和Y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導致二原告之女缺陷出生,進而侵害了二原告的知情權和優生優育選擇權。經北京ZH司法鑒定所鑒定,X醫院沒有給予NT值檢查,使二原告失去一次對胎兒神經畸形篩查的機會;沒有考慮到強光點有可能胎兒存在神經系統畸形問題,沒有告知或建議到產前診斷醫院進一步排除畸形檢查,存在告知不足的過錯,上述過錯與二原告的知情權和優生優育選擇權受損害之間存在輕微因果關系;Y醫院的產前基因篩查不存在過錯,與二原告的知情權、優生優育選擇權受損害之間無因果關系。二原告和X醫院雖不認可該鑒定意見,但未提出有效證據反駁,故法院采信該鑒定意見,認定X醫院侵犯了二原告的知情權和優生優育選擇權,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酌定X醫院按照1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Y醫院的產前基因篩查不存在過錯,故對二原告要求Y醫院與X醫院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特殊治療費、特殊照顧費和特殊教育費,本案患兒患有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癥和21?三體綜合征,二原告撫養該患兒確實可能會比撫養正常孩子需要多支出部分費用。但因二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難以認定其存在此部分損失,故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可待實際損失發生后,另行主張。故判決:一、被告X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某、蘭某某醫療費一千二百七十一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四萬元;二、駁回原告陳某某、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析要點
1.關于被告X醫院醫療過錯的認定
(1)被鑒定人末次月經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月22日來X醫院就診,醫方給予預約建檔并建議孕八周復診(按停經時間計算被鑒定人已孕八周),被鑒定人于2016年2月1日在醫方行多項檢查及行經陰道超檢查,確定宮內妊娠、單活胎(孕周9周+5天);2016年3月11日在醫方建檔產檢,醫方記錄為:“初診、孕13周”。被鑒定人于3月8日在醫方進行了B超及血常規檢查,說明被鑒定人2月1日之后曾在X醫院就診過,沒有給予NT值的檢查,存在過錯。
(2)被鑒定人2016年3月11日建檔,并建議行產前診斷穿刺檢查,被鑒定人選擇無創DNA檢查并簽字。2016年3月22在Y醫院行無創DNA檢查,結果為低危型。對此X醫院無過錯。
(3)2016年5月6日被鑒定人在醫方行超聲檢查提示:胎心雙心室點狀回聲,建議做心臟超聲檢查,醫方沒有考慮到強光點有可能胎兒存在神經系統畸形的問題,沒有告知被鑒定人或建議到產檢診斷醫院進一步排除畸形問題,X醫院存在告知不足。
2.關于被告Y醫院醫療過錯的認定
被鑒定人于2016年3月22日在Y醫院進行基因產前篩查,檢測項目:胎兒21三體、18三體、13三體風險測定,結果示:胎兒13號、18號、21號染色體三體低風險。在被鑒定人之女診斷21三體綜合征后,復檢原血樣仍為陰性, Y醫院的報告中闡述:“當前醫學檢測技術水平的限制和孕婦個體差異等不同原因,有可能出現假陽性和假陰性。如檢測結果為高風險,需進行遺傳咨詢及介入性產前診斷,如檢測結果為低風險,則說明胎兒患本篩查目標疾病的風險很低”,Y醫院不存在過錯。
3.?關于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的認定
如前所述,X醫院存在過錯,且告知義務履行不當。Y醫院為被鑒定人進行的21三體、18三體、13三體產前篩查結果及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與被鑒定人患有21三體綜合征之女的出生間無因果關系。訴訟中,Y醫院答辯稱患兒的先天性疾病完全是其自身原發疾病所致,并不是Y醫院造成的,二原告訴稱的所謂損害結果與Y醫院的醫療行為并無因果關系,故對患兒的殘疾Y醫院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同時,對于患兒父母的健康生育選擇權問題,二原告已經獲得了保險公司40萬元的理賠,早已超過患兒父母合理的損失,故本案已不存在相關損失,其再要求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醫方不存在過錯。
綜合考慮,被鑒定人畸形胎兒的孕育是自身因素所致,同時被鑒定人在行DNA檢查結果為低危險,給臨床診斷帶來難度;目前產前檢查相關項目尚存在局限性;自身因素及客觀存在的不利因素是被鑒定人殘疾之女出生的主要原因,而X醫院的過錯與二原告的知情權和優生優育選擇權受損害之間存在輕微因果關系。
4.?關于“錯誤出生”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由于患兒的先天缺陷非醫療機構造成,因此,與一般醫療侵權不同,此類案件中,醫療機構的過錯主要體現在未充分履行診療、篩查義務,未及時檢查出胎兒存在的缺陷,導致胎兒缺陷出生,影響了患兒父母對患兒先天缺陷的知情權以及生育選擇權,以致可能造成其撫養缺陷兒比撫養正常兒多支出費用的相關損害。因此,缺陷出生案件的賠償范圍主要是撫養缺陷兒比撫養正常兒多支出的費用。
本案中,二原告提交門診收費票據、醫保實時結算單、檢測費發票,證明醫療費支出。X醫院認可其真實性。Y醫院認可其形式真實性,但認為不是合理費用,蘭某某懷孕、生產的費用與醫院無關,應自行承擔。經核,二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金額總計12711.55元。法院認為,二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系原告蘭某某產檢及住院生產的費用,與X醫院的過錯診療行為有關,X醫院應按責任比例賠償。此外,由于缺陷兒的出生確實會給其父母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對二原告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二原告主張的數額過高,對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增加家庭撫養成本屬于法規欲避免發生之危險,避免缺陷兒之特殊撫養費是現行法規目的所欲保護利益之所在,應屬于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法院認為,就特殊教育費、特殊治療費、特殊照顧費等特殊撫養費也屬于賠償范圍,但本案中二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二原告可待實際損失發生后,另行主張。
防范要點
1.組建產前診斷MDT團隊,切實履行產前診斷義務
醫院應根據胎兒的異常情況,組織跨學科專家團隊(包括但不限于小兒外科、新生兒科、產科超聲組、影像科、婦科、產科等),對胎兒后續的診斷、治療及預后等方面提供個體化方案,以降低缺陷發生率,確保母嬰安全。
2.正確區分錯誤出生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明確損害賠償范圍
錯誤出生案件中,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是缺陷兒的母親,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是缺陷兒的父母。除了精神損害賠償之外,錯誤出生中的財產損害主要是子女撫養費的支出,包括一般撫養費與特殊撫養費。對于一般撫養費,醫療機構應主張不負擔賠償責任;對于額外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等“特殊撫養費”,則應主張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3.充分發揮律師顧問團隊的專業作用,做好應訴工作
專業律師作為醫院代理人,應該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合理預期損失、原因力大小、舉證責任分配、費用可賠償性等角度就損害賠償范圍展開抗辯,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出品人/ 湖南銳和律師事務所 醫事法苑
(本期執筆/ 佘叁;一審/ 張志強 律師;終審/ 鄒健 主任)
編輯/ 湖南省醫院協會品牌建設與健康傳播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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